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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心理】离婚心理的危害

2024-3-3

离婚心理的危害

      离婚心理是具有很大心理危害性的一种不健康心理,这种心理的产生,对于巩固家庭、稳定社会、教养子女、个人身心等都是具有害处的。其危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离异,殃及子女

  目前,我国的离婚率呈上升趋势。据我国权威部门的统计,1995年我国离婚人数已突破百万大关达到105万对,占总人口的0.175%,超过1992年日本0.140%的离婚率,而上海市又居全国前列。越来越多的离婚现象,会引发许多的社会问题。离婚所带来的子女问题就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研究表明,夫妻离婚会给子女带来许多的不幸。

  首先是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父母离婚后,会给子女带来失落感、被弃感、悲哀感、厌恶感、不安全感等,这些不良心理因素对其身心的伤害是显而易见的。

  许多父母离婚后,使子女产生失落感,从此失去了亲人的呵护,失去了父母之爱,失去了家庭的温暖,顿时感到一种无家可归的凄凉处境。由于父母的离婚多是在突然的情况下达成的,而子女们此前甚至还不知道父母的不和,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这样所造成的打击会更大。有的因一时承受不了这种忽然的打击,受到精神的刺激,产生诸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突发性心理疾患。

  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生活的无着落,有的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纠纷,为了再婚而不想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为此,离婚家庭的孩子,多由老人们代养,但有的老年人自己生活也不便,无法代养得好。有的虽有代养的能力,但因对孩子并没有兴趣,更无爱心,只是出于义务与回报子女的赡养,才不得已接纳了孩子。而他们常常对子女将孩子推到自己身边教养十分不满,有的还怨声载道,有的甚至将对子女的不满,发泄到孙子的身上,使孩子失去母爱不说,还会产生严重的被遗弃感,使许多子女从小为生活无着落而发愁,这样的孩子多数会患上慢性抑郁症。

  离婚会使子女产生悲哀感。悲哀感是一种子女因失去监护而产生的悲伤、忧愤和凄凉之心境。具有悲哀感的子女,会形成自卑心理,对自己缺少信心,学习不能专注,且为人处事特别敏感,这会对他们成长后适应社会人际关系产生不良的影响,最后形成偏执型的人格。

  父母离婚,还会使子女形成厌恶感。他们从小耳闻目睹父母亲的离婚过程和不良言行,心理上受到一定的刺激,长大后会对异性与结婚产生厌恶感。有的父母离婚后会经常向子女表示对离婚后的那一方不满,表示婚后生活的凄凉,孩子就会为归属意识的冲突而烦恼,变得厌恶异性和结婚,有的孩子长大后甚至表示终身不愿意结婚,宁愿独身生活。

  至于不安全感,那是离婚后的子女都具有的很多见的不良感觉。特别是那些从小就被父母离婚所抛弃的孩子,他们更是一直在恐惧中生活,常怕别人家的小孩欺负他们。他们小的时侯爱做恐惧的梦,长大后多胆小怕事,腼腆,不爱交际,会形成社交恐惧症。总之,由于父母的离婚,孩子所受到的心理伤害是多方面的。这些巨大的身心伤害,会影响到子女的长大成人,甚至一生的生活。

  其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影响表现在许多方面。它会影响到孩子身体的发育,产生一系列的身体症状,如头痛、腹痛,睡眠障碍、进食与排泄障碍等。据有关专家研究,父母离婚后给4岁以下的子女的影响主要是生长发育问题,其有害程度是完整家庭的2倍以上;有人曾研究了3000多名成年人,发现童年父母离婚或分居者,与子女成年后惊恐障碍和广场恐怖症发生率呈正比相关,受父母离婚影响最大的是2至5岁的学龄前儿童,可以表现为强烈的情绪化,主要是恐惧、自责、退缩等,这可能是因为这个年龄段依恋心理最强,而此时其却无所依恋,同时又缺少同伴的友谊,不能像其他年龄较大的孩子可通过与同伴的交流来减少悲伤情绪的影响;学龄儿童常表现为心理的抑郁、焦虑、恐惧,常在同伴面前表现为自卑,低人一等,没脸见人,经常发呆,不愿与人交谈,易烦躁,易发怒,对生活和事业没有信心;青少年期的子女则主要表现在与父母的疏远,早早地结交异性朋友,学习成绩差,说谎,逃学,攻击,偷盗,饮酒,以及反社会行为,甚至导致违法犯罪。

  总的说,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子女带来极其不良的影响,这种不良的影响表现在许多方面。可以这样说,父母的离婚,是孩子的不幸,是家庭的不幸,也将给社会带来不幸。

  (二)反目成仇,纠纷纷呈

  夫妻的离婚,多数会因不理智处理产生离婚纠纷,有的甚至反目成仇,引发诸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的更大纠纷;或有的因为某方面的目的未达到而不同意离婚,从而闹得不可开交,形成离婚纠纷;有的还会引发恶性的离婚案件。

  常见的纠纷是孩子的抚养问题。孩子是夫妻的纽带,但执意要离婚的父母,尽管孩子与自己有着骨肉亲情,但相当多的父母,为了以后再婚的方便,不愿要孩子。因多数的再婚对象会嫌弃前夫前妻的孩子,更何况有的再婚的父母,还想重新生育自己的孩子。据有关研究表明,这几年城市离婚者中有孩子的夫妻占77.5%,没有孩子的离婚夫妇占24.5%,绝大多数的离婚心理者,为以后的考虑而不想抚育孩子,这使离婚夫妻的子女养育成了一个社会问题。

  不久前,在北京某医院曾发生这样一起因离婚而弃子的案件。一位刚离婚的母亲,法院将她生的一个男孩子判决给了她,可她正好下岗,生活一时无了着落,于是她想了一个办法,借孩子生病之机,将孩子送往一家医院的住院部住院,她将孩子送进医院后便不再露面,一去不返。但医院也毕竟不是抚养院,不能长期抚养这个孩子,究竟是将孩子送到哪里去呢?也使医院犯了难。最后只得将这个被弃的孩子送到社会福利院去。对这样的孩子,我们的社会虽然不会使其没有立身之地,但这样的事件毕竟使其心灵受到伤害,这会是永远无法抹平的。

  还有的离婚纠纷是因财产的分割而引起的。这类因分配财产时引起的纠纷是很多见的。比如在城市常见的是住房的分配问题。有的因离婚而合住一套住房,会引发许多的矛盾,有的为争一套住房而大打出手,将对方伤害。有的为了多占住房,而将对方驱出家门,使对方处境困难。

  (三)酿造痛苦,诱发心病

  离婚心理者,作为离婚的主体,他们也身受离婚之危害。维系婚姻难,没有婚姻也难。婚姻宣告失败,并不意味着一切会诸事皆无,由离婚而带来的痛苦是一时难以消除的。对当事者来说,会引发一系列的后遗症,诸如离婚后遗症,更是严重危害离婚心理者身心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

  离婚会使当事者产生失落感。离婚后,当事者又回到婚前的独身生活,离婚前那种对对方难以容忍的、甚至是仇恨的心理,经过一段时间会淡化,岁月的磨逝,心情的平复,会使人们对过去的时光产生回味,回首幸福的往事,感到失去了生活中最宝贵的东西——爱情与家庭。对家庭的回忆,会使当事者产生对已分手的配偶现在近况的猜想,这一切均是由失落感造成的。失落使人追悔过去,失落使人向往过去,这正是人们所说的“当你得到的东西,你会不以为然;然而当你失去它时,你却会倍感珍惜”。

  离婚会使当事者产生困惑感。不少被动的离婚者,对前夫或前妇提出离婚迷惑不解,有的认定对方有生活作风问题,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婚外“情人”。于是到处散布对方的隐私、缺点,以攻击对方,目的在于抬高自己的公众形象。因为当事者会感到因离婚降低了自己的形象。为此,当事者会感到困惑。最使当事者感到困惑的,还是其精神方面的不良影响。有的离婚心理者会产生一蹶不振、茫然若失的麻木心理,有的人因此需改变自己的生活习惯,染上某些不良的嗜好,如吸烟、酗酒,有的因无所事事,染上吸毒的恶习,从此走向堕落。

  (四)家庭不安,社会遭殃

  某些草率的离婚,使亲人焦急不安,也给家人带来一定的痛苦。离婚心理及其行为,除了给家庭带来不良的影响外,还对社会也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许多家庭的不安宁因素,会波及社会,形成对社会的危害。如因离婚而造成的子女无人抚养问题,就会由家庭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社会为处理家庭离婚而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或来加以干预,就会为社会增加过多的支出,如果多增加一个因离婚而无人抚养的孩子,那么,我们的社会就要为此多付出一定量的财力与物力,这无形中增加了社会的经济负担与人力负担。另外,离婚心理与行为,对社会风气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低估的。在一个文明社会里,如果离婚随便而成风,那也不能算作是一种文明与进步,只能算作是一种倒退。

  总之,离婚心理的危害是很大的。离婚心理的危害主要作用于当事者,但也常会祸及他人,危害社会。因而,其危害的范围是很大的,也是不可低估的。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到它的危害性,才会自觉地增强对离婚心理的心理免疫,从而以健康的心理状态,保持良好的婚姻心理,促进家庭的和谐、文明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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