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干预  

【心理危机干预】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

2024-3-4

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应在经过培训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一)心理救援医疗队(包括防疫队,下同)在到达指定救灾地点后,应及时与救灾地的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成立心理救援协调组,统一安排救灾地的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二)后期到达同一地点的心理救援医疗队或人员,应该在上述心理救援协调组的统一指挥、组织下开展工作。
(三)各心理救援协调组的工作,应及时与所在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沟通和协调,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

二、干预基本原则
(一)心理危机干预是医疗救援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与整体救灾工作结合起来,以促进社会稳定为前提,要根据整体救灾工作的部署,及时调整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点。
(二)心理危机干预活动一旦进行,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干预活动得到完整地开展,避免再次创伤。

(三)对有不同需要的受灾人群应综合应用干预技术,实施分类干预,针对受助者当前的问题提供个体化帮助。严格保护受助者的个人隐私,不随便向第三者透露受助者个人信息。

(四)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危机干预,明确心理危机干预是医疗救援工作中的一部分,不是万能钥匙。

三、制定干预方案
(一)目的。
1.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灾难的心理社会影响;

2.促进灾后心理健康重建;
  
3.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众心理健康

(二)工作内容。

1.综合应用基本干预技术,并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提供心理救援服务。

2.了解受灾人群的社会心理状况,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发现可能出现的紧急群体心理事件苗头,及时向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供解决方法

3.通过实施干预,促进形成灾后社区心理社会互助网络。  

(三)确定目标人群和数量。
 
本次心理危机干预人群分为四级。干预重点应从第一级人群开始,逐步扩展。一般性宣传教育要覆盖到四级人群。
 第一级人群:亲历灾难的幸存者,如死难者家属、伤员、幸存者。
第二级人群:灾难现场的目击者(包括救援者),如目击灾难发生的灾民、现场指挥、救护人员(消防、武警官兵,医疗救护人员,其他救护人员)。
第三级人群:与第一级、第二级人群有关的人,如幸存者和目击者的亲人等。
第四级人群:后方救援人员、灾难发生后在灾区开展服务的人员或志愿者。
(四)目标人群评估、制订分类干预计划。
 评估目标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将目标人群分为普通人群、重点人群。对普通人群开展心理危机管理;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危机援助。

(五)干预时限。
紧急心理危机干预的时限为灾难发生后的4周以内,主要开展心理危机管理和心理危机援助。
(六)制定工作时间表。

根据目标人群范围、数量以及心理危机干预人员数,安排工作,制订工作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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